內在的事務撮要:本文應用在西南某牢獄的實地查詢拜訪材料,對犯法人的犯法自我回因停止了研討。犯法人的自我回因可分為外部回因和內部回因兩種,作出內部回因的多于外部回因。在作出內部回因時,犯法人誇大的是受益人的人格特征以及社會周遭的狀況;作出外部回因時,犯法人重要是將犯法緣由回結為本身的人格特征。犯法人在對本身犯法緣由停止回因時,是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仍是內部回因,與他們能否關懷村委會任務、與鄰人的來往、與受益者的關系、受教導水平和法令認識相干。對犯法人的自我回因停止研討,對于進步改革犯法人的後果有積極的意義。
作者:郭星華,男,1957年誕生于湖南湘潭市,199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國民年夜學社會與生齒學院書記兼副院長,傳授,博士生導師,重要從事法社會學研討。
要害詞:犯法;回因;主體性
跟著改造開放過程的不竭深刻,我國在獲得經濟疾速增加的巨大成績的同時,犯法率也不竭攀升,嚴重迫害了社會的協調與穩固,曾經成為我國一個非常凸起的社會題目。研討若何預防犯法、把持犯法,曾經成為了法學界和社會學界配合追蹤關心的學術題目。可是,題目的另包養 一個方面,即若何更好地改革罪犯,使得他們能改變思惟、改正行動,順遂地從頭回回社會,則絕對地遭到了學術界的疏忽。本文試包養網 圖從研討犯法人的自我回因進手,在這一方面作一些無益的摸索。
一、“他者”的目光與“主體性”視角
關于犯法的緣由,學界歷來有內部緣由說外部緣由說兩年夜類。內部緣由說,是將犯法的緣由回結為社會周遭的狀況,如美國犯法學家埃德溫。薩瑟蘭(Edwin Sutherland)的差別來往實際,誇大人們之間在小我特征或社會情境方面的個體差別,只要在他們影包養網 響赴任異來往或許與犯法形式停止接觸的頻率相分歧性時,才幹惹起犯法。他以為,“犯法行動好像進修、讀寫和繪畫等其他行動一樣也是學來的,犯法思惟形成了犯法行動包養 ,在犯法行動產生之前犯法人思惟上曾經存在著一種犯法的‘界說’。由于與犯法形式的聯絡接觸,經由過程各類經過歷程(社會及心思)的來往,潛伏的犯法者進修到了合適于過錯行動的界說。假如這類界說在頻率、強度、連續性方面跨越了不合適于過錯行動的界說,那么就很不難犯法。”[1]外包養 部緣由說,是將犯法的緣由回結為犯法人小我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特征,如意年夜利犯法學家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 )的“生成犯法人”實際,以為犯法人在心理上有異于凡人的特征,犯法人是一種返祖景象,是演變到初級的原始人類型。也有內部緣由、外部緣由綜合說,如意年夜利犯法學家菲利(Enrico Ferri)的“三元犯法緣由說”,以為犯法是小我原因、天然原因和社會原因配合感化的成果。這些實際有一個配合的特色,即:都是研討者作為“他者”從犯法人之外來考核犯法的緣由,而不是犯法人自己回結的緣由。
也有個體學者已經對某一特定群體的犯法行動停止過自我回因研討。如,有研討者經由過程對少年犯的查詢拜訪發明,遵法少年對本身的不良行動多做內回因,如將損害別人回結為本身的情感不敷慎重。而少年犯不會在本身身上尋覓出錯的緣由,總為本身所犯的過錯尋覓捏詞,大都包養 少年犯會以為是受益者的義務,將本身的過掉推辭得一干二凈。[2]
還有學者對涉毒女犯停止過自我回因的實證研討,發明監犯們凡是會呈現一些特有的回因過錯,包含1、防衛性回因,即利己主義回因,涉毒女犯往往為了保護本身(包含家人)的好處而將本身的犯法緣由回結于偶爾原因;2、偏執性回因,監犯多將犯法行動回因于別人的過錯或引誘,以及周遭的狀況的影響;3、宿命性回因,良多監犯將但她還是想做一些讓自己更安心的事情。本身的不順與波折回因于命運,從而發生極端的灰心情感;4、義氣性回因,一些監犯出于伴侶義氣或許為了與本身好處相干人的好處而做出誤差性的回因,或對真正的緣由停止決心隱瞞。[3]這些研討的缺乏之處是,沒有將犯法人的犯法回因與他的社會舉動、社會關系和所處的社會周遭的狀況聯絡接觸起來,從而使得研討成果不具有較強的說明力。
本文試圖衝破上述研討的這些局限性,從“主體性”的視角來研討犯法人是若何對本身犯法行動停止回因的,即:犯法人本身是若何定位犯法緣由的。
二、回因實際與自我回因
回因(causal attribution),是指人們依據行動或事務的成果,經由過程知覺、思想、判定等外部信息加工經過歷程而確認形成該成果之緣由的認知運動。[4]回因實際最早是由美國心思學家海德(F.Heider )所提出來的,他以為每小我都是樸實的心思學家,都具有關于人類行動因果關系的普通實際不雅念。海德的舉動樸實剖析實際重點切磋人們若何對別人行動停止緣由揣度。他以為人的行動緣由分為外部緣由與內部緣由(或周遭的狀況緣由)兩種,人們凡是依據這兩種緣由對別人行動停止緣由說明。外部緣由是指個別本身具有的,招致其行動表示的品德和特征,包含個別的人格、情感、心情、念頭、欲求、才能、盡力等。內部緣由是指個別本身以外的、招致其行動表示的前提和影響,包含周遭的狀況前提、情境特征、別人的影響等。[5]
依據回因對象的分歧,回因可分為對別人行動的回因和對本身行動的回因,亦即從運動者與察看者兩個分歧的角度停止回因。在實際生涯中,當回因者作為察看者對他人的行動停止回因時,偏向于更多地作出小我回因,即更多地將他人的行動說明為由于他小我的原因所使然,而疏忽了內部情境原因的感化;但是,當回因者作為運動者對本身的行包養網 動作出回因時,則偏向于更多地作出包養網 周遭的狀況回因,即更多地將本身的行動說明為由于周遭的狀況原因所使然。
這種景象已成為回因研討中的一種經典景象,對這個題目有多種多樣的說明,廣泛承認的有以下兩種不雅點:第一種不雅點以為,這種差別是由于一小我對本身和別人的行動所擁有的信息量的分歧形成的。一小我清楚本身曩昔的行動比清楚別人曩昔的行動更多,由于任何人都無法解脫周遭的狀況的制約,他會常常地發明本身的行動是隨周遭的狀況前提的變更而變更的,如許他就會發生一種將本身的行動當作是由周遭的狀況前提決議的回因偏向,是以在對本身的行動停止回因時,他就會很有掌握地作出周遭的狀況回因。固然他人的行動也異樣會遭到周遭的狀況前提的制約,但一小我對他人曩昔的行動清楚未幾,所以他在對他人的行動作出回因時,就不敢很有掌握地作出周遭的狀況回因。第二種不雅點以為,上述回因差別是由于運動者(自我)和察看者(別人)的知覺集中點或看題目的角度分歧形成的。自我偏向于將本身的立場和特質當作是穩固的、不變的,在回因時他們知覺的集中點放在了變更的周遭的狀況方面;而別人則否則,他們偏向于將周遭的狀況前提當作是穩固的、不變的,在回因時,他們的集中點放在了被回因者及其變更的行動上。如許,自我將周遭的狀況原因知覺為更明顯的,而別人則將被回因者的包養 小我特質或立場知覺為更凸起的,從而招致回因差別。[6]
但自我偏向于將本身行動的緣由內在化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城市產生的,人們在對本身行動回因時具有利己主義回因傾向。利己主義傾向(The 包養egotism bias)是指人們有一種居功自賞而防止對掉敗擔任的偏向,詳包養網 細到回因題目上,即:包養 人們偏向于把積極的行動成果(勝利)回因于小我原因,而把消極的行動成果(掉敗)回因于周遭的狀況原因。[7]
對于利己主義偏向的緣由,可以應用哲學上關于人們利己天性的不雅點加以說明,即人們都是利己的,是以在對本身的行動成果停止說明時也必定要盡能夠使其有包養 利于本身。但從心思學角度動身,存在兩種分歧角度的說明不合,爭辯的核心在于,究竟應當從認知(信息加工)的角度,仍是從念頭的角度來懂得這種景象。或許說這種回因傾向畢竟是一種認知傾向仍是念頭傾向。
從認知傾向角度來看,人們之所以會把積極的成果回因于小我原因而把消極的成果回因于周遭的狀況原因,是由于這兩種成果與人們事前對成果的預期分歧形成的。普通地說,當一種成果合適個別對成果的預期時,它就和個別的熟悉處于和諧分歧的狀況,將這種成果回因于小我原因不會招致熟悉上的掉調,是以小我回因易為個別認知體系所接收;反之,當一種成果不合適個別的預期時,它就和個別的熟悉處于不和諧的狀況,將這種成果回因于小我原因會招致熟悉上的掉調,不易為個別的認知體系所接收,而把它回因于周遭的狀況原因反而能下降掉調感,保持個別認知的統一性。在實際生涯中,大都人都是希冀或預期勝利的,很少人在本身從事某種運動之前就預期本身會掉敗,是以人們會更多地對勝利作出小我回因,對掉敗作出周遭的狀況回因。
三、犯法人犯法回因的實際模子
犯法行動是一種特別的社會行動,是一種冒犯了刑法并要遭到刑法制裁的行動。那么,作為犯法行動的實行者,他們會對本身的犯法行動作出如何的回因呢?為了研討犯法人的自我回因,2009年4月我們在西南某市的四座牢獄停止了實地查詢拜訪,四座牢獄共關押了包養網 9800名男性監犯。我們以“膠葛能否產生在鄉村”和“膠葛能否產生在熟人之間”為前提停止抽選,合適這兩個前提的監犯共有312人,除往住院和當日值日的犯法人之外,對余下的290名犯法人發放了問卷,并對此中的12人作了深刻的訪談。最后取得有用問卷272份,此中犯居心損害罪的163人,居心殺人罪64人,擄掠罪28人,損害致逝世罪6人,欺騙罪5人,偷盜罪3人,強奸罪2人,爆炸罪1人。刑期方面,包含被判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者15人,4-6年有期徒刑者191人,7-包養 10年有期徒刑者49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13人,以及無期徒刑、逝世緩者4人。
在問卷中,我們設置了如許的犯法回因題目:
B26、您以為包養網 招致您被判刑進獄的重要緣由是什么?請排序(請按次序填寫序號):
1、本身緣由2、對方緣由3、社會緣由
第一位:_________第二位:_________第三位:_________
B27、是什么樣的本身緣由?
1、本身性格欠好2、本身不懂法令3、本身無權無勢
4、咽不下這口吻5、其他,請寫明__________________
B28、是什么樣的對方緣由?
1、對方太沖動2、對方不講理3、對方狐假虎威
4、對方有途徑5、對方懂法令6、其他________________
B29、是什么樣的社會緣由?
1、村干部不論2、村平易近不相助3、社會風尚差
4、四周沒有能管事有威望的人5、司法不公平6、其他__________
此中,B27是外部回因,B28和B29是內部回因。查詢拜訪成果如下:
表五、罪犯自我回因的Logistic回回模子
從表一至表四,我們可以看出:
1、犯法人對本身犯法緣由的回因,作出內部回因的與作出外部回因的比例比擬接近,作出內部回因的要多一些,這一成果與回因實際中的利己主義偏向是分歧的;
2、在作出外部回因時,犯法人重要是將犯法緣由回結為本身的人格特征(性格欠好,38.1%;咽不下這口吻,16.7%,算包養網 計54.8%),其次是本身常識方面的完善(不懂法令,34.6%),再次是社會位置的低下(無權無勢,5.4%);
3、在作出內部回因時,犯法人誇大的是受益人的人格特征(對方不講理,39.3%)以及社會周遭的狀況(社會風尚差,42.9%)。
值得留意的是,無論是作出外部回因仍是內部回因,犯法人都以為人格特征(自己的人格特征或對方的人格)是非常主要的原因。人格特征是一種穩固的內涵原因,對人的行動起著驅動和定向的感化。那么,犯法人的人格有哪些異于凡人的特征呢?這是一個值得進一個步驟研討的題目。從我們的查詢拜訪成果來看,重要是“性格欠好”。俗話說:“山河易改,天性難移”,我們若何才幹在對犯法人停止監管改革的同時,能讓他們的性格改得好一些呢?這對我們的犯法心思學家和牢獄治理部分提出了新的課題。
我們進一個步驟要探討的是,犯法人在對本身犯法緣由作出回因時,影響他們偏向于作出內部回因仍是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的原因有哪些?
從以上實際模子我們可以看出,犯法人在對本身犯法緣由停止回因時,是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仍是內部回因,與能否關懷村委會任務、與鄰人的來往、與受益者的關系、受教導水平和法令認識相干,詳細地說:
1、對村委會任務的關懷水平越高,越偏向于作出內部回因;
2、與鄰人常常串門的人跟那些不常串門的人比擬,更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
3、與對方打過交道的人更偏向于作出內部回因包養 ,與對方沒有打過交道的人更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
4、受教導水平絕對較高的人較不難作出內部回因;
5、法令認識越強的人,越不難做出外部回因。
換言之,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的是有著如許一些特征的犯法人:他們文明水平比擬低,與受益方很少打交道,不太關懷內部事務,可是有較強的法令認識,并且熱情社包養網 會來往。
四、小結與會商
從主體性的視角對犯法人的自我回因停止研討,不只有必定的實際意義,也有必定的實際意義。這里所說的實際意義,重要不是指把持犯法或許預防犯法方面的意義,而是指在改革罪犯方面的意義。依據我們的研討,犯法人作出內部回因人數與作出外部回因的人數接近,因此,我們無法依據這個研討得出究竟是偏向于內部回因的人更不難犯法,仍是偏向于外部回因的人更不難犯法。可是,對本身的犯法行動作出內部回因的犯法人與作出外部回因的犯法人,他們對本身所犯法行的熟悉、他們對監管改革的反映以及他們的心思狀況都是紛歧樣的。美國心思學家韋納(B.Weiner)就以為,回因會影響到希冀的包養 轉變和感情反映,而這種回因后果影響后繼行動的念頭,即成敗回因—感情反映和對將來事務的預期—后繼行動念頭。[8]假如我們可以或許對作出分歧回因的犯法人采取分歧的改革教導辦法,改革的後果將是紛歧樣的。究竟,褫奪犯法人的不受拘束、強迫他們改革,既是對他們所犯法行的處分,也是一種促使他們悔改改過、從頭回回社會的手腕。“你看,你有沒有註意到,嫁妝只有幾台電梯,而且也只有兩個丫鬟,連一個女人幫忙的都沒有,我想這藍家的丫頭一定會過
美國心思學家斯里格曼(Seligmon)在對植物試驗的基本上于1967年提出:將植物放在一個無法迴避的電擊范圍,開端植物死力迴避電擊,但跟著時光的推變動位置物的迴避反應顯明的削弱甚至消散了,即念頭缺少、聯想及情感的缺掉。他們把這種景象稱為“習得無助”。而發生該行動的緣由并非消極事務自己,而是個別熟悉到本身抵消極事務得力所不及。並且這種習得無助具有彌散性,可以或許分散到新的情形中往。
心思學家阿布拉姆森(L.Y.Abramson)在用習得無助實際闡明人類的行動時,明白地引進了回因的概念和準繩,僅有不成把持的消極事務或對這種事務發生的緣由的不成把持性的知覺,還缺乏以使人類這種具有高度感性的復雜植物發生彌散性的無助感。決議一小我經過的事況不成把持的消極事務后念頭缺掉性質和水平的是他對該種成果的更復雜的回因。同包養網 時他還提出了回因的三個維度:穩固性、部位、全體性。此中穩固性、部位源于韋納所說的穩固性、把持點,全體性是指回因具有廣泛性,跨情境性。假如一小我將不成把持的消極事務回因于外部的、穩固的、廣泛的原因,那么習得無助景象就會呈現,自我評價就會下降,念頭也削弱到最低程度;假如人們在經過的事況消極事務后將其回因于不穩固、內部的、不廣泛的原包養 因,就不會呈現習得無助景象,缺乏以下降人們的自我評價和弱化人們的念頭,甚至還會強化隨后行動的念頭。也就是說,抵消極事務回因的穩固性、部位、全體性一路決議了習得無助感的發生和隨后的行動念頭。[9]
依據以上回因實際,聯合我們的研討結果,我們發明:偏向于作出外部回因的犯法人,他們年夜多將犯法緣由回結為本身的人格特征如許穩固的原因包養 ,如許一類犯法人不難發生所謂的“習得無助感”,他們的自我評價就會下降,念頭也削弱到最低程度,這晦氣于他們在牢獄里的改革;偏向于作出內部回因的犯法人,他們將犯法緣由回結受益人的人格特征和社會周遭的狀況,他們固然不不難包養網 發生“習得無助感”,可是他們將犯法緣由回于別人與社會,而不是從本身尋覓啟事,這對促使他們從思惟深處熟悉本身的罪錯也是晦氣的,不難發生所謂的反社會人格。此外,聯合表五我們還可以看出影響犯法人作出分歧回因種別的有那些原因。歸納綜合地說,對于那些作出內部回因的犯法人,在監管束育的經過歷程中,盡力進步他們的法令認識、進步他們的社會來往才能,可以輔助犯法人對的熟悉本身犯法的緣由,避免他們反社會人格的構成;對于那些作出外部回因的犯法人,進步他們的文明水平、領導他們多關懷內部事務,可以有用地減緩他們的“習得無助感”,進步他們悔改改過、從頭做人的念頭。簡言之,只要對于作出分歧回因的犯法人,施以分歧的管束方式,才幹收到傑出的改革後果。
最后,需求誇大指出的是,本文包養 所研討的犯法人,專指由平易近事膠葛轉化為刑事犯法的犯法人。招致他們走上暴力犯法這條不回之路的原由,都是鄰里之間、家人之間一些家長里短、雞毛蒜皮的日常膠葛。由于缺少有用的平易近間膠葛調停機制,招致牴觸的積聚和好轉。我們的研討表白,重建平易近間膠葛處理機制,對于樹立協調的鄉村社會是非常需要的,也是非常急切的。當然,這一題目曾經超越了本文的研討范圍,將是我們下一個步驟要側重研討的。包養網
From“The Other ”to“The Subject ”——A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riminals‘self-attribution
Summary :A study of criminals ‘self-attribution of crime is conductedin this paper ,by using the survey information of a prison located inthe northeast of Chin包養 a.Criminals ’self-attribution can be divided intotwo kinds as internal attribution and external attribution.External attributionis more oft包養 en m包養網 ade than internal attribution is.When making an externalattribution ,the offenders tend to emphasize the victim's personality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 environment;while making an internal attribution,the perpetrator of crime mainly attributed to their own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Whet包養 her the offenders attribute their behavior to internal or externalreason is related to such factors as following,concerning with the villagecommittee ‘s work or not ,intercourse with the neighbors ,relationshipwith the victims,and the level of education and legal awareness of theoffenders as well.Research on the criminals’self-attribution of crimehas包養網 a positive meaning to improving the effect of criminal‘s correction.
Authors :Guo Xinghua,male ,professor,doctoral tutor.Bornin 1957,Xiangtan City,Hunan Province.Obtain Doctor Degree of Jurisprudencein 1997.Now is vice president of the Institute of Sociology and Demography,RUC.Mainly engage in sociology of law studies.
Keywords:Crime;Attribution ;Su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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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討系教導部人文社會迷信重點研討基地嚴重項目“平易近間膠葛處理形式的法社會學研討”(編號:(08JJD840186))的階段性結果。項目掌管人:郭星華,介入本研討的事實上,有時候她真的很想死,但她又捨不得生下自己的兒子。儘管她的兒子從出生就被婆婆收養,不僅親近,甚至對她有些有:褚卉娟、邢朝國、王希、曲麒翰等人,數據處置:王希。
[1]拜見:張遠煌。犯法學道理[M].第65頁,法令出書社,2001.
[2]馮春。犯法少年心思特征查詢拜訪與教導提出[J].云南年夜學學報法學版,2008(7),84-89頁。
[3]蘇海瑩等,涉毒女犯自我回因剖析及改革對策[J],河南司法警官個人工作學院學報,2007(3),19-22頁。
[4]劉永芳。回因實際及其利用[M].山東國民出書社,1998年,第2頁。
[5]章志光主編。社會意理學[M].國民教導出書社,2003年,第153頁。
[6]拜見劉永芳。回因實際及其利用[M].山東國民出書社,1998年,第58-59頁。
[7]劉永芳。回因實際及其利用[M].山東國民出書社,1998年,第64-65頁。
[8]拜見:張愛卿。回因實際研討的新停頓[J].教導研討與試驗,2003(1),38-41頁。
[9]拜見:郭振芳。回因實際研討綜述[J].科技信息,2007(32),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