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61歲的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居平易近李珀(假名)沒有想到,做保潔居然有傷殘風險——她在清潔樓道時失慎滑倒跌落在樓梯上,形成髖關節骨折,落下九級傷殘。
她雖然在當地一家物業公司長期從事保潔任務,但因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領取養老金,不克不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難以被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她只能向法院提起平易近事訴訟,請求物業公司作出平易近事賠償。
像李珀這種情況并非個例。當下,有不少超過退休年齡的人(男60歲,女工人50歲)基于各種緣由仍在任務。根據平易近政部、全國老齡辦等多部門本年10月聯合發布的《第五次中國城鄉老年人生涯狀況抽樣調查基礎數據公報》(以下簡稱《數據公報》),2021年,我國19%的老年人從事有支出的任務。而根據平易近政部、全國老齡辦發布的《2023年度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公報》,截至2023年底,全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生齒29697萬人。
接收《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不少老年人一邊領養老金一邊任務是一個客觀現象,但囿于現行法令軌制,他們只能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務關系,很難基于勞動事實享用勞動權益保證,好比他們在任務中存在傷亡風險,但又難以參加工傷保險,導致勞動權益保證存在空缺。
受訪專家指出,對于有勞動才能和勞動意愿的老年人來說,即便超過退休年齡,他們也愿意繼續任務,用人單位招用他們,不克不及讓他們的權益處于軌制保證之外,但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又不克不及構成完整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構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證軌制,依法賦予他們獲得包養網勞動報酬、歇息休假、工傷保證等基礎權益。
摔傷難以認定工傷
無奈提起平易近事訴訟
李珀是德陽市羅江區當地人,在從事這份保潔任務之前一向務農。她和丈夫養育了一個女兒,但女兒沒有固定任務,成家后生養兩個孩子,今朝都在上學,家里開支還需求老兩口幫襯。
十幾年前,李珀家的承包地納進征地范圍,當地當局除了地盤補償之外,還為他們辦理了城鄉居平易近基礎養老保險,他們本身出一部門,當局補貼一部門。因為家庭經濟條件普通,不消務農的夫妻倆開始外出打工,她干保潔,丈夫干裝卸工。
到齡后,夫妻倆相繼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數額不高,他們仍需求打工掙錢。李珀長期受雇于當地一家物業公司,在羅江區一小區從事保潔任務,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我沒有興趣識到要跟公司簽訂合同,公司的保安、保潔沒有聽說簽合同的,我也沒覺得保潔任務有多年夜的受傷風險,最多就是磕著碰著。”李珀告訴記者。
2023包養年10月10日上午,李珀在保潔過程中踩滑摔倒。
據她回憶:從地下室到一樓的樓梯太滑,一不警惕就滑倒了,腳動不了。她先是給公司負責保潔任務的主管打電話,但等了十幾分鐘也沒見公司設定人員過來。她只好給女兒打電話,女兒趕過來把她背到小區空中上,然后在居平易近的協助下坐著女兒的電動車到醫院檢查。
檢查結果很嚴重。醫院給她做了髖關節置換手術,設定她住院十幾天進行治療。出院時,醫囑建議歇息3個月,防止外傷,防止久站或久坐,防止劇烈運動。在治療期間,經過交涉,物業公司墊付了3.8萬余元醫療費。
李珀出院后,因為不克不及繼續任務,屢次前去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物業公司在承擔醫藥費之后僅愿意賠償兩三萬元,雙方無法達成分歧。她還屢次前去當地社保部門咨詢工傷事宜,原告知其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認定工傷。
無奈之下,她只好委托當地律師王宇維護本身的權益。在王宇指導下,她向當地一家司法鑒定中間申請傷殘鑒定。同年12月25日,司法鑒定中間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屬九級傷殘。
王宇告訴記者,根據她的任務牌等相關證據,她長期從事保潔任務,物業公司負責人也認可她因工受傷的事實,本案基礎事實,系超齡勞動者在任務過程中受傷。
“根據現行法令,雖然工傷途徑能為當事人爭取更多好處,但因當事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領取養老保險,認定工傷能夠性較低。若社保部門未認定工傷,我方又提起行政訴訟,則訴訟時間本錢很高,并且無法確定能否能爭取到更多好處。”王宇說。
隨后,李珀向德陽市羅江區國民法院提起平易近事訴訟。2024年3月,包養網排名羅江區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法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掌管雙方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確認李珀因滑倒受傷導致的損掉為22萬余元,由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李珀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再賠償13萬元。
2024年4月,羅江區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調解協議的法令效率。隨后,物業公司向李珀付出了賠償金。
有勞動就會有風險
不適用勞動法規范
青海省一家電力公司的前職工王樹梁(假名)退休兩年后返聘到原單位,在任務中失慎摔傷,至今仍在維護權益的路上奔走。
2021年,在電力公司從事地面作業的王樹梁退休。2023年2月,盼望再掙點錢的他被原單位返聘,任務內容是安裝高速地道變壓器。與退休前分歧的是,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僅約定工資日結,一日300元。
安裝高速地道變壓器是一項技術性請求高、風險相對較年夜的任務,但對于經驗豐富的王樹梁來說,這并非難事。
可不久后,不測發生了。王樹梁在一次安裝變壓器時失慎從地面墜落,多處骨折,內臟出血。他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2023年4月底出院,僅醫藥費就花了好幾萬元。
出院后,王樹梁找公司商談賠償事宜。公司表現,他受傷是因為違反平安規定沒有系平安帶,愿意賠償半年的工資5萬元,醫藥價格后續補發。但是時至本日,公司僅給王樹梁轉賬了3.7萬元,賠償的工作無法談攏,雙方不歡而散。
王樹梁申請勞動仲裁,但因為他是退休返聘,並且已經享用養老待遇,他的申請未被受理。隨后,他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認定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然后尋求工傷認定。法院經審理,沒有支撐他的訴求。
他的代表律師告訴記者,這條路走欠亨,接下來將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他摔傷以后,再也不克不及從事重體力勞動,電力公司愿意賠償的金額還不夠付出醫藥費”。
本年62歲的趙竹梅(假名)是青海省西寧市居平易近,她退休后找了一份任務卻遭受了欠薪。
趙竹梅12年前退休,一向閑在家里。2023年頭,她兒子準備買套學區房以便利孩子上學。她想緩解下兒子的購房壓力,于往年5月經別人介紹到西寧市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任務,負責梳理賬目和財務審計,雙方簽訂一份勞務合同,一個月8000元。
“我干了一年多,一分錢沒給我結。”本年8月,趙竹梅無奈之下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對方付出價格。但勞動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因為勞務合同不屬于受理范圍,建議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她今朝找不到勞務合同書,只能委托律師通過各種方法固定證據,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超過退休年齡后仍從事任務的老年人不在少數。根據《數據公報》表露的抽樣調查,2021年,我國19%的老年人從事有支出的任務。分城鄉看,城鎮14.4%的老年人從事有支出的任務,包養網農村24.5%的老年人從事有支出的任務。分年齡組看,低齡老年人中從事有支出任務的占26.5%。
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令的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業,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是以用人單位凡是無法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在現行法令框架下,超過退休年齡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任務者只需仍在任務,不再適用勞動法規范,而歸進平易近法調整范疇,也就是通過簽訂勞務合同調整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旦雙方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或許勞務合同中對相關內容語焉不詳,勞動者的權益保證就存在真空位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討所社會法研討室副主任王天玉說。
他同時提出,在現行退休年齡軌制下(男60歲,女工人50歲,女干部55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向存在,即便新的退休年齡軌制實施后,還會存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為總有老年人有勞動才能又有勞動意愿,有勞動就會有風險。基于上述客觀事實,不克不及因為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克不及和用人單位樹立勞動關系,不克不及把這個群體推到勞動保證軌制無視或許空缺的區域,而應該在軌制上認可這種勞動,構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證軌制。
在中國政法年夜學社會法研討所所長婁宇看來,老年人就業結構從以前的第一、第二產業為主,轉變為現在的以服務業為主,他們即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也有才能做相應的任務,企業從下降本錢的角度,也愿意招用他們,但同時應該給與他們相應的勞動保證。
改造勞動法令軌制
保證基礎勞動權益
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超齡勞動者遭受任務風險問題,有關部門和一些處所陸續出臺相關文件,摸索將已達到退休年齡仍從事任務的人員,與工傷保險體系相關聯。
2016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印發相關意見提出,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礎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任務緣由遭到變亂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發《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用人單位聘請男性65周歲及以下、女性60周歲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員期間,可為其單獨辦理工傷保險。截至當年11月底,近5000人參加了此項工傷保險。
2024年3月實施的《四川省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規定,已經達到或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的從業人員,可由從業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早先出臺的相關法令,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證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歇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工傷保證等基礎權益。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認為,為了依法鼓勵條件合適的老年人進進就業市場,需求將老年人就業納進工傷保險的體系中,可以針對就業老年人專門進行工傷保險軌制設計,不消跟現行社會保險掛鉤,既下降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又對就業老年人加以軌制保證,還能疏散就業老年人遭受的任務風險。
“隨著相關法令的出臺,我們應在借鑒勞動關系基礎保證的基礎上,適應老齡化時代請求,周全清算阻礙老年人就業的分歧理規定,針對老年人進進職場出臺頂層設計,與時俱進保證老年人就業權益。”楊保全說。
他呼吁,根據法令規定盡快出臺配套軌制,針對就業老年人衝破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綁定關系,對比《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在任務中受傷的老年人構成工傷,保護他們的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要與時俱進,依法保證就業老年人的基礎權益。
王天玉認為,對就業老年人來說,其任務崗位、任務內容與其他未退休的勞動者雷同,其遭受的勞動風險是一樣的,應該納進工傷保險的保證范疇之內。“畢竟,勞動行為才是工傷保險要保證的基礎,而不是年齡。”
“我國進進老齡化社會之后,一種思緒是,應該放開勞動關系主體的年齡限制,這樣在現行勞動法令框架下,老年人依然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樹立勞動關系,參加工傷保險。另一種思緒是,擴年夜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在處所實踐的基礎上,將就業老年人納進工傷保險,好比把工傷保險與其他險種拆分,享用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就業時,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王天玉說。
在他看來,從長遠而言,未來應在這些實踐摸索基礎上,改造現行勞動法令軌制,將就業老年人納進勞動法令調整范疇。特別是根據相關法令,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證他們在任務中的基礎權益。
“這意味著,原來定位成勞務關系的超齡勞動者,從相關法令實施之日起正式被納進勞動保證體系,受勞動法令調整。也就是說,雖然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克不及構成典範的勞動關系,但通過構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證軌制,他們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群體遭到勞動法令的保證。”王天玉說。
婁宇建議,下一個步驟要在各立法層面予以銜接共同,應該適時修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令法規,明確和細化勞動保證基礎權益的類別,各地也可以根據地區產業發展情況、勞動者分布情況進行立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任務,把法令規定真正落到實處。(記者 陳磊 張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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