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之言與“格言”由來
作者:張海波(華南師范年夜學歷史文明學院特聘研討員)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三年歲次癸卯正月十六日乙未
耶穌2023年2月6日
“格言”一詞最早出自何典,有學者認為:“‘格言’二字不見于經,其見于傳記者,最早為三國時崔琰《諫世子丕書》有云:‘周孔之格言,二經之明訓’。”(孟森:《格言聯璧·序》,岳麓書社2003年版,第325頁)說“格言”最早出現于三國時期,掉之過晚。翻檢史籍可知,“格言”一詞最早見于《逸周書》(凡二處),皆與周私有關。一處見于《逸周書·小開武》:“非時,罔有格言,日正余缺乏。”周寶宏將“格”釋為“法則”。(周寶宏:《〈逸周書〉考釋》,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01年版,第89頁)另一處見于《逸周書·皇門·序》:“周公會群臣于閎門,以輔主之格言,作《皇門》。”潘振《周書解義》云:“格,法度也。”(黃懷信等:台灣包養網《逸周書匯校集注》,上海古籍出書社2007年版,包養軟體第113包養sd1頁)以上兩處引文是先秦古籍關于“格言”一詞的最早記載,皆將周公之言稱作可為法度的格言。《辭海》亦將“格言”釋為:“可為法度的言簡意賅的語句。”(夏征農、陳至立主編:《辭海》第六版,上海辭書出書社2009年版,第703頁)。這種情況的產生,與周公自己的位置、影響和周公之言在分歧歷史時期的發展親密相關。
周公之言在周初的法短期包養度功用
周公之言早在周武王在位時即獲得重視。《史記·魯周公世家》載:“及武王即位,旦常輔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于少昊之虛曲阜,是為魯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王。”可見周公是武王的主要輔弼。據成書于西周時期的《逸周書·度邑》記載,武王病重時欲傳位周公,并說:“旦,汝維朕達弟……汝惟季子,年夜有知。昔皇祖底于今,勖厥遺得顯義,告期付于朕身。肆若農服田,饑以看獲。”武王告訴周公:你是我明達的弟弟,雖然年輕卻年夜有聰明,從古昔皇祖至今,你都能敘說他們的遺德顯義,把它們告訴我或加在我身上。所以我就像農平易近種地一樣,饑餓了就盼望從你那里獲得收獲。可見周公博聞強識及武王對周公之言的倚重。西周文獻《逸周書·皇門》是一篇周公對群臣的講話,他在結尾時說“嗚呼,敬哉!監于茲”,莊述祖云“監,鏡也。言當以善者為法,惡者為戒”,陳逢衡亦云“敬,儆也。監,視也。”(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注》,第558頁)可見這是周公在提示群臣,以其此番輔佐成王、助己治國的言論包養網車馬費作為鑒戒。《尚書》中也有類似的例子,如《尚書·無逸》“嗚呼!嗣王其監于茲”,《尚書·梓材》“自古王若茲監……已!若茲監”,《尚書·君奭》“肆其監于茲”。以上引文多位于篇末,分別是周公對周成王、衛康叔、召公奭的講話。晁福林師長教師指出:“‘監于茲’意即以此為鑒戒……在《無逸》篇里面周通知佈告誡成王時,以‘嗚呼!嗣王其監于茲’作結,與《梓材》篇里的‘已!若茲監’,如出一轍。”(晁福林:《先秦時期“以史為鑒”觀念的構成》,《史學史研討》2010年第2期)這長短常正確的。周公在對周包養犯法嗎成王、衛康叔、召公奭及群臣講話時,反復強調“若茲監”“監于茲”,意在提示聽眾要以其所言為鑒戒。周公之包養網車馬費言在武王、成王兩朝的法度和鑒戒功用,由此可見一斑。
年齡卿年夜夫稱引周公之言
關于年齡時期卿年夜夫稱引的周公之言,重要是《今文尚書》中的《康誥》《無逸》兩篇,以及《周禮》《誓命》(屬佚篇,見《左傳》文公十八年)等台灣包養篇。此中稱引最多的就是《康誥》,該篇是周公代成王對其弟衛康叔發布的誥辭,集中體現了周公敬天保平易近、明德慎罰的sd包養政管理念,不僅內容主要,並且含有良多經典雋永的警語格言(如“不敢侮鰥寡”“惟命不于常”“怨不在年夜,亦不在小”“惠不惠,茂不茂”等),故為年齡卿年夜夫所習引。這些言論多在勸諫時被作為行事指南加以援用(勸諫者有晉國的臼季、中行桓子、韓厥、范包養心得文子、智伯國,楚國的申公巫包養留言板臣、左史倚相等),體現了較強的法度、鑒戒功用。據筆者統計,在《左傳》《國語》中,晉、齊、楚等國卿年夜夫稱引《康誥》達10次,此中晉人稱引多達7次,稱引者有掌管占卜的卜偃,亦不乏韓氏、范氏、中行氏等世家族長。此中魯僖公三十三年稱引《康誥》的臼季,晉文公曾向他“學讀書”(《國語·晉語九》)。二者彼此印證,可見臼季對“書”的精曉及晉國對書教的重視,這也是晉國稱引周公言論最多的重要緣由。
周公長子伯禽作為魯國始封君,分封之初“包養網單次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訴訟、彝器”(《左傳》定公四年),可見“法則周公”“昭周公之明德”是魯國的主要任務,分封賞賜品中的“典策”當有不少周公典籍。《左傳》昭公二年記載,晉侯使韓宣子聘魯,“觀書于年夜史氏,見《易》《象》與《魯年齡》,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可見周公、周禮對魯國影響之深。又《左傳》文公十八年記載:宣公接納弒父竊寶的莒國太子并欲授予城邑,季孫行父卻將其驅逐出境,他派太史克回稟宣公時,即援用了周公所作《周禮》《誓命》。楚人也曾征引《康誥》《無逸》用于勸諫(見《國語·楚語上》《左傳》成公二年),反應了年齡時期周公言論之遠播。
孔子法則周公并廣搜其言
逮至年齡早期,周公言論因孔子編書而獲得集結、收拾。孔子素以周公包養意思禮樂文明的繼承者自居,《論語·述而》載,子曰:“甚矣吾衰也!包養網比較久矣吾不復夢見周公。”這是包養感情說,“孔子壯盛時,志欲行周公sd包養之道,故夢寐之間,時或見之。大哥了解不可,遂無復此夢矣。”(錢穆:《論語新解》,九州出書社2011年版包養感情,第157頁)《左傳》哀公十一年載,季孫要按田畝征稅,征詢孔子意見。對此分歧禮法的行為,孔子說:“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茍而行,又何訪焉?”《國語·魯語下》也記載此事,此中的“周公之典”作“周公之籍”,可見孔子以周公典籍所載作為評判長短的參照和法則。基于此,孔子編書過程中,對有關周公篇章著重地加以彙集、收拾自是符合道理之事。
孔子編書時畢竟選取了哪些周公篇章,我們無法確知。但可以想見,現存《今文尚書》中的12篇周公篇章(即《年夜誥》《康誥》《酒誥》《梓材》《洛誥》《多方》《召誥》包養心得《多士》《無逸》《金縢》《君奭》《立政》),蓋因孔子編書而得以免遭亡佚,流傳至今。而《今文尚書》28篇之外僅存篇名的周公篇章(如《微子之命》《嘉禾》《將蒲姑》《伯禽》《唐誥》《蔡仲之命》《周官》《周禮》《誓命》等),或許當時也在孔子選編之列。孔子編書,不僅使周公言論得以集結、保留,並且通過書教使其廣泛傳播,在儒家學派塑造正人人格、尋求政管理想的過程中被奉為圭臬。據統計,孔門后學編纂的《禮記》曾征引《康誥》5次,《洛包養女人誥》2次,《孟子》3次征引周公之言,《荀子》征引周公之言多達9次。《左傳》作者將10則稱引《康誥》的資料編進該書,且在《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征引《康誥》“惟命不于常”來評論事務,他也應是孔門后學。此外,《管子》《韓非子》《戰國策》《呂氏年齡》等書也征引過《尚書》周公篇章。可見周公之言已然成為戰國時代的公共文明資源,為諸子百家著書立說供給了參考。
“格”字詞句與周公之言
《逸周書·皇門·序》《小開武》中的包養網dcard“格言”,《年夜開武》中的“格乃言”“而言維格”,《寶典》中的“格而言”,皆與周私有關,今朝學界對“格”字字義另有爭議。關于《皇門·序》之“格言”,清人潘振云“格,法度也”,而朱包養條件右曾則云:“格言,至言也。”(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注》,第1131頁)關于《小開武》之“格言”,周寶宏將“格”釋為“法則”,牛鴻恩亦釋為“合于準則的話”,但牛鴻恩卻又將“格乃言”“格而言”之“格”皆釋為“精到”(牛鴻恩:《新譯逸周書》,三平易近書局2015年版,第215頁)。關于《年夜開武》之“而言維格”,清人周文歸曰“格,法也”(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注》,第261—262頁)。張聞玉則認為:“格:指格言,至善之言。”(張聞玉:《逸周書全譯》,貴州國民出書社2000年版,第101頁)由此可見,關于《逸周書》諸篇上述“格”字詞句中的“格”字,畢竟該釋為“法”“法度”,還是釋為“至”“善”,分歧學者之間存在不合,就連統一學者的觀點亦有前后牴觸的情況。綜合考量,筆者傾向于將“格”訓為“法”台灣包養,來由如下。
起首看《皇門·序》中的“格言”。如前所論,周公在《皇門》篇結尾云“敬哉!監于茲”,意在提示群臣將其講話作為法度,引為鑒戒。故《逸周書·序》的作者將《皇門》稱作周公“輔主之格言”,潘振以“法度”訓解“格”字,剛好與周公這篇講話的法度、鑒戒性質相符。
再看《小開武》中的“包養違法格言”。該篇重要講述武王晝夜警戒殷商而不得其法,周通知佈告以“三極、四察、五行、七順、九紀”等以數為紀內容,武王在篇末曰“余聞在昔,訓典中規。非時,罔有格言,日正余缺乏”,將“格言”與“中規”之“訓典”并舉,可見“格言”亦具有規矩的法度性質,包養網心得可匡正武王之缺乏。還有《年夜開武》中的“格包養網VIP乃言”“而言維格”,是武王針對周公提出的“四戚、五和、七掉、九因、十淫”等以數為紀內容而發的,《寶典》中的“格而言”也是武王針對周公提出的“躬有四位、九德,人有十奸,謀有十散,言有三信”等以數為紀內容而發。
由此可見,周公所言以數為紀內容與“格”字親密相關。以數為紀,是通過數字將治國理政等方面的經驗教訓加以高度凝練、歸納綜合的一種情勢,其可供參照、效法,年夜多具有法度性質。如記載管理國家有“九疇”(九類事項)的《尚書·洪范》以“范”名篇(偽孔傳、孔疏皆將“洪范”訓為“年夜法”),說明“九包養甜心疇”這樣的以數為紀內容具有法則性質。又如講述權衡人才有“三不遠、三不近、三不畜”的《逸周書·銓法》包養ptt以“法”名篇,亦體現了以數為紀內容的法則性質。那么,上述周公向武王提出的諸多以數為紀內容同樣具有法則性質,而武王以“格言”“格乃(而)言”“而言維格”等“格”字詞句加以回應,恰是對周公所言以數為紀內容法度功用的確定。是以,將《逸周書》諸篇“格言”“格包養網比較乃(而)言”“而言維格”中的“格”訓為“法”“法度”,也就順理成章了。
若此,“格言”即可為法度之言,“格乃(而)言”即以你的言論為法度,“而言維格”即你的言論是法則,這樣的詮釋文從字順,帶回到《逸周書》原文亦毫無阻滯。反之,假如將“格”訓為“至”“善”,既缺乏以表白武王對周公言論的確定、采納態度,也包養網ppt缺乏以彰顯周公之言的法度、鑒戒功用。
要之,周公是西周禮樂文明的締造者,假如說他“制禮作樂”所構成的是包養俱樂部凝結的法典條文,那么其主要政治言論則是對禮樂精力靈動的闡揚、延長,二者皆是周人參照、效法的“清規戒律”。基于周公之言在西周武、成兩朝的法度、鑒戒功用,以及年齡時期甜心寶貝包養網周公言論廣為流傳并被列國卿年夜夫奉為行事指南,至孔子編書包養網站,及通過書教使周公之言成為儒家學者尋求幻想、塑造人格之圭臬,再到戰國時期周公言論成為諸子著書立說的公共文明資源,上述周公之言產生、流傳、集結的歷史過程,影響著戰國時代《逸周書》編纂者應用具有“法”義的“格”字,來彰顯周公之言的法度、鑒戒功用。此即《逸周書》將周公之言稱作“格言”的主要緣由,也是“格言”一詞產生之淵源地點。
(本文系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65批面上資助項目“鑒戒視閾下的先秦文體問題專題研討”(2019M652764)階段性結果)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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