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困難搶到的演唱會門票得手就貶值200元?
近日,某歌手南京演唱會“票座不符”事務登上熱搜,多名歌迷反應,本身在票務平臺上花580元搶購的座位,開票后卻被設定到了原座位圖上380元的區域。對此,票務平臺的回復是原圖“襯著錯誤,搞錯了”,并為部門購票者退票或換座。
但是,一些消費者對此解決計劃并不滿意,有人婉言:“只要極少部門人享用到了換座,而我們又不想退票,本身底本等待了好久的演唱會,卻出了這樣的‘插曲’,讓人很不舒暢。”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近段時間以來,演唱會門票事務屢屢引發爭議。視線有遮擋但未事前說明、票價與地位不婚配、秒搶的票座位分派分歧理等都是消費者廣泛反應的問題。
受訪專家指出,演唱會門票采用“盲盒”銷售形式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立選擇權和公正買賣權,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演唱會門票銷售形式的監管,主辦方須增強演唱會售票的通明度,在售票前向公眾表露完全的售票信息,同時細化階梯票價,對分歧票價檔位的座位應進行公示說明,并限制高票價座位比例。
秒搶的票地位很差
隨機分派無法退票
6月底,北京市平易近劉師長教師和老婆及伴侶一行4人觀看了某男明星演唱會,全部旅程幾乎在煎熬中度過。
據劉師長教師介紹,他們花680元買的票,座位和380元的票(最差一檔)僅相隔一排,且地位很偏。本次演唱會的搶票時間是在4月的一個早晨,當時他聯系了多名伴侶一路幫搶,搶到后秒付,訂單時間顯示1秒下單,4秒付款。自搶票勝利后,他就對演唱會充滿了等待。兩個月后開票,劉師長教師對照座位圖,發現本身的座位在看臺最左側的一個區域,且排數很高,當時也沒有太在意。直到演唱會當晚到現場,現實給了他重重一擊。
從劉師長教師發來的演唱會現場照片中,記者看到,坐在座位上僅能看到半邊屏幕,屏幕上方有音響遮擋。因為坐在“山頂”,視野下方還有臺階圍欄遮擋。“當時搶票我是秒付款,后來該場演唱會還加賣了兩次門票,結果我的座位比別人‘二開’時搶到的還要差。”
記者在某社交平臺搜刮該男明包養星演唱會發現,在網友曬座位的帖子中,有不少是“二開”“三開”(后續第二次、第三次開票)搶到票的,劃一價位下,他們的座位或許比劉師長教師排數靠前,或許更接近中間區域。
演唱會結束后,劉師長教師聯系平臺試圖退票,但平臺回復這種情況是正包養常的,座位是隨機分派,拒絕退票。劉師長教師認為,這種隨機分派座位的方法,把風險全加諸消費者,像開“盲盒”一樣,開票了或許到現場了才了解座位好欠好。“即便是在開票后知悉座位的第一時間選擇退票,也不成能勝利,因為開票時間是6月中旬,但5月底就已經不允許任何情勢的退票了。”
劉師長教師的遭受并非個例。近日,有網友向記者反應,本身花1314元購買某演唱會門票,進場后卻發現地位荒僻,不僅很難看到歌手,連舞美和主屏幕都看不見。統一價位門票遍布多個區域,本身被分到的“可以說是最偏的”。而該網友是在購票第一時間搶票的,顯示3秒完成付款,購票結束后還有多張余票。
記者檢查多場演唱會售票頁面,發現絕年夜多數演唱會售票均采用隨機分派座位方法,即不支撐自立選座,在演唱會開始前必定時間開票確定座位。但實際上,開票時間往往在售票規則的允許退票時間之后,這意味著消費者即便對座位不滿意,良多時候也無法退票。且一些觀眾秒搶的票,座位還不如一些觀眾“二開”“三開”時搶到的。
實踐中,演唱會階梯定價及對應座位也為不少人詬病。據記者觀察,多場演唱會票價每檔位差價在200元至500元之間,但有些演唱會在座位設定上,兩個檔位的座位實際上并沒有明顯差距,導致不少觀眾心思落差感很年夜。而從現無情況來看,演唱會主辦方及售票方并未就若何確定階梯價、若何劃分價格對應座位等做過公示或說明。
損害知情權選擇權
或致倒賣門票行為
在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看來,演唱會門票凡是價值較高,且分歧地位的觀看親身經歷紛歧樣,未經消費者批準,采用“盲盒”銷售形式無疑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立選擇權和公正買賣權。從法令角度講,要甄別演唱會門票的銷售條件能否構成格局條款。
“格局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應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局條款訂立合同的,供給格局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守公正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公道的方法提醒對方留意免去或許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嚴重短長關系的條款,依照對方的請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供給格局條款的一方未實行提醒或許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留意或許懂得與其有嚴重短長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供給格局條款一方分歧理地免去或許減輕其責任、減輕對方責任、限制對方重要權利;或許供給格局條款一方消除對方重要權利的格局條款無效。”馬麗紅說。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律師認為,演唱會門票隨機分派的方法有利也有弊。對于主辦方來說,演唱會門票隨機分派的方法節省了主辦方售票本錢;對于消費者來說,演唱會門票隨機分派的方法進步了消費者的搶票效力。
“但這種方法也存在必定的問題。起首,門票隨機分派涉嫌侵略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立選擇權,消費者在購票時只能根據主辦方供給的座位分布圖選擇價位區域,無法提早知曉座位的實際情況,只能等候‘開盲盒’;其次,門票隨機分派會間接限制消費者的退票權益,鑒于演唱會門票的時效性及稀缺性,主辦方凡是會設置較為嚴苛的退票時限,但隨機座位卻于表演前幾日才公布,這就導致當消費者對隨機分派的座位不滿意時,已經超過了主辦方規定的退票時間,間接限制了消費者的退票權益。”甄景善說。
他提出,演唱會門票隨機分派的方法也加年夜了監管難度,為倒賣門票等灰色買賣供給了可乘之機,由于消費者無法提早選座,也無從得知其公開銷售的門票數量,是以能夠存在主辦方提早與“黃牛”“票務”勾結,鎖定前排視野好、地位佳的座位加價出售,謀取高額利潤。
“由于分歧地位的視聽後果、舞臺距離、觀看親身經歷分歧,是以必定會區分分歧的檔位售賣門票,以滿足分歧付費才能消費者的需求,但假如分歧檔位存在不小差價而實際座位并無明顯區分,則涉嫌侵略消費者的公正買賣權。”甄景善說。
公正制訂階梯票價
完全表露售票信息
那么,演唱會門票凡是是若何定價并確定對應座位區域的呢?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演唱會門票定價及座位劃分都是由主辦方確定的。主辦方在定價時重要考慮本錢和掣肘原因。一場演唱會,本錢凡是包含藝人表演費、場館租借費、審批費、燈光舞美、安保等價格,在本錢的基礎上確定均勻票價要在幾多才幹回本,之后圍繞這個均勻票價制訂階梯票價。
“還有一些掣肘。”這名業內人士說,一個是監管的原因,主辦方不會在售票時劃定過高的定價觸碰紅線。另一個是藝人方面的請求,好比對特別數字有請求,就會出現717元、1314元這樣比較特別的數字;或許是出于對藝人抽像的保護,把價位定低一點。剩下就是市場約定俗成的“默契”,普通低票檔180元、280元、380元,然后加幾百元階梯遞增。“說實話,這些階梯價都是拍腦袋作決定,弄幾個約定俗成的數字,因為市場都這樣。”
馬麗紅認為,主辦方當然有定價權,可是要樹立在公正公道的基礎上,演唱會門票定價規律凡是是根據分歧的區域和座位等級定價,接近舞臺的地位和VIP座位往往價格較高,而遠離舞臺和通俗座位則價格相對較低。這種定價方法是為了滿足分歧消費才能的觀眾的需求,也是為了均衡演唱會主辦方的支出和本錢。但假如付了高價款的觀眾和付低價款的觀眾在地位和視聽親身經歷上相差不年夜,確定會令消費者產生不公正分歧理的感覺,假如主辦方并未公示票款和座位的差距,則實際上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正買賣權。
她還提到,明碼標價的含義是商家銷售產品必須真實準確、標識奪目、產品和價格逐一對應,以便消費者能夠清楚地清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明碼標價不克不及簡單懂得為僅標示價格,經營者還應當標示與價格親密相關的其他信息,盡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許服務價值有更為清楚的認識。商家假如銷售貨不對板,或許定價明顯分歧理的產品,且未經公示的,能夠會承擔價格欺詐的責任。
“消費者凡是無法提早得知座位能否存在視線遮擋問題,假如消費者以正常票價購買了視線被遮擋的座位,而主辦方事前包養未告訴,則消費者有權請求主辦方進行賠償或采取公道辦法妥當解決。”甄景善說,實踐中,主辦方經常會以“消費者已經進場”“超過退票時間”等為由拒絕退款,或許遮擋不嚴重,并未影響消費者觀看親身經歷,拒絕解決消費者的公道訴求。
對此,他建議,主辦方應當保證表演觀眾基礎的視聽親身經歷,在設計舞臺及座位布局時盡量防止、減少視線遮擋的情況發生;對于存在視線遮擋的地位,無論水平嚴重與否,只需對外售賣都應當進行說明、提醒,并適當下降票價,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建議主辦方積極做好預案,配備充分人手息爭決計劃,一旦出現類似問題,疾速處置,滿足消費者公道訴求。
“要加強行業監管,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應當出臺相應標準,就視線遮擋、退票機制等問題進行規制,同時在表演開始前抽查舞臺搭建及座位布局情況,提早排查視線遮擋問題,催促主辦方整改,并配套相應的懲罰辦法。健全反饋機制,暢通投訴渠道。相關部門可以就當地年夜型表演設立專門的反饋通道,以便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解決消費者維權困難的問題。”甄景善說。
設定公道售票規則
持續加年夜監管力度
一年多以包養前,梁靜茹演唱會上海站,部門觀眾全部旅程被承重柱遮擋視野,事后將演唱會主辦方訴至法院。法院近日一審宣判:原告行為屬于瑕疵實行,構成違約。判令原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被告票款。
一審宣判后,法院提醒,演唱會本是粉絲與偶像之間的一場“雙向奔赴”,獲得完全的、沉醉式的演唱會視聽親身經歷,是消費者本應享有的權利,供給相應的場所和環境,是主辦方應盡的義務。定價規則、退改換規則、行業規范等也應慢慢完美,才幹推動演藝經濟安康有序發展。
“‘柱子票’等一些事務發生后,消費者的維權其實在倒逼這個行業不斷進步。上海‘柱子票’案判決下來后,我問過一些主辦方,他們都比較重視,后續有視線遮擋情況都會標注出來,在底本票價上打必定扣頭。還有的主辦方會預留出來一部門余票,假如有觀眾對座位分派不滿意,可以現場為其調換。”前述業內人士說,但這樣一來會不會導致新的問題,能夠需求另做考慮,不過主辦方和售票平臺需不斷改進做法確定是當務之急。
馬麗紅認為,對銷售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昭示是主辦方的基礎義務。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應用的商品或許接收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許接收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公道、計量正確等公正買賣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買賣行為。
“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演唱會門票銷售形式的監管,請求主辦方設定公道、公正、通明的售票規則,并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正買賣權不受損害,從源頭上加以管理。”馬麗紅說。
甄景善建議,應當增強演唱會售票的通明度。主辦方在售票前應向公眾表露完全的售票信息,包含票價及定價戰略、座位圖、能否存在視線遮擋情況、座位公開時間、退票政策等;同時可以考慮運用先包養網進成像技術,通過合適的公開方法將演唱會現場布置全方位展現給消費者。
“應當細化階梯票價。統一票價檔位的座位之間不應有明顯區分,分歧票價檔位的座位應當進行公示說明,同時應限制高票價座位比例,以保證消費者的公正買賣權。對于同檔位座位,采取公道的排座方法,可以按購票時間排座,可以由電腦隨機排座,也可以采取其他公正的排座方法,但條件是采取公道的方法向消費者進行公示。在配套技術成熟的條件下,可以考慮采取購票時即明確具體座位的售票方法,充足保證消費者的選擇權。”甄景善說,同時也應加年夜演唱會售票監管力度,確保演唱會門票售賣及座位分派的公正性,避免主辦方內部預留大批座位或預留優質座位,與“黃牛”勾結謀取好處。(記者 孫天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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