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用重典”是明太祖朱元璋國度管理的主要內在的事務和基礎特征,成為明清兩代的時期符號和永遠記憶。對于“刑用重典”的記憶,跟著時光的推移而變更甚至重塑;作為時期符號,“刑用重典”既表示在法外嚴刑,也表示在法令自己的嚴苛,既注進政治、經濟、文明、外事政策之中,又不時夾帶著隨便和率性,從而形成嚴重冷淡的政治氛圍。“刑用重典”經過的事況了一個由衝擊富平易近、培植小農,器重平易近生、重辦污吏,到為增添國庫支出而褫奪窮人及富饒地域、為保護朱氏山河而成批殺害元勳及文明人的經過歷程。明太祖自己也產生了由底層大眾代表向集權皇朝帝王的腳色轉換,為平易近除暴的“本意天良”則自發或不自發地轉化為傳之萬代的“私心”。

要害詞:明太祖 刑用重典 本意天良 私心

作者方志遠,江西師范年夜學汗青文明與游玩學院傳授(南昌330027)。

先輩學者孟森對漢高祖劉邦、明太祖朱元璋兩位“平民”出生的建國君主賜與高度評價:“中國自三代以后,得國最正者,惟漢與明。匹夫起事,無憑藉威柄之嫌;為平易近除暴,無預窺神器之意。”絕對于家道富饒并做過“亭長”的劉邦,明太祖朱元璋則是包養家道“赤貧”,真正來自社會底層。投身紅巾軍之時的朱元璋,只是盼望在全國年夜亂之際,有一個居住之處、“保命之方”。這既是元末紅巾軍,也是歷代投身“農人起義”的盡年夜大都大眾的配合心態和廣泛地步。本文提醒的是出生底層並且不時提示本身來自底層、處處以“淮右平民”自居的明太祖朱元璋,其治國理念由“刑新國用輕典”轉化為“刑亂國用重典”;其為平易近除暴的“本意天良”,在“刑用重典”的實行經過歷程中,轉化為傳之萬代的“私心”。這兩個轉化所展示的則是跟著“年夜明”政權的樹立和社會牴觸的轉化,明太祖自己情不自禁地完成由底層大眾代表向集權皇朝帝王、由“農人魁首”向“獨裁君主”的腳色轉換。

一、時期符號和永遠記憶

關于明太祖的“刑用重典”,那時的人們曾經用分歧的方法提出質疑或批駁。洪武四年(1371),誠意伯劉基致仕,明太祖手書問天象。劉基在作出具體陳條后提出:“霜雪之后,必有陽春。今國威已立,宜少濟以廣大。”劉基此說,有其針對性,一方面是明朝統治正在穩固,一方面是“刑用重典”正在進級。明太祖對劉基的陳條作了答復:“元以寬掉全國,朕救之以猛。”可見,君臣二人的治國理念正在產生嚴重不合。洪武九年,山西平遠訓導葉伯巨因天變應詔上疏,責備政令過包養網于隨便:“令下而尋改,已赦而復收,全國臣平易近莫之適從。”洪武十八年,方才經由過程會試的江西士子練子寧在廷試“對策”中婉言用刑過度、不吝人才:“天之生材無限,陛下忍以戔戔小故,縱無限之誅,何故為治?”三年之后,新科進士解縉上封事批駁法網周密、科罰嚴格:“國初至今,將二十載,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

洪武二十年正月,明太祖做出了一個出人意表的決議,命令焚毀錦衣衛刑具,該衛“詔獄”所系囚犯,皆送刑部審理。洪武二十八年六月,明太祖御奉天門,敕諭文武群臣,就廢止嚴刑、罷設宰相及宗室待遇三年夜題目,做了帶遺言性的交接,并將其支出《皇明祖訓》。此中,關于廢止嚴刑的敕諭如下: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親理全國碎務,情面善惡真偽,無不涉歷。此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極重繁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等閒犯罪。然此特權時處理,抑揚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嗣君,統理全國,止守《律》與《年夜誥》,并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蓋嗣君宮生內長,情面善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施不妥,誤傷仁慈。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固然這般,“刑用重典”曾經成為洪武時代的時期符號和明人的永遠記憶,并且對明清兩代統治形成不成疏忽的潛伏影響。

《明史》記錄了一個傳播很廣的故事:“吳人嚴德珉,由御史擢左僉都御史,以疾求回。帝怒,黥其面,謫戍南丹。遇赦放還,平民徒步,自齒齊平易近,宣德中猶存……有傳授與飲,見其面黥,戴敝冠,問:‘白叟犯何法?’德珉述前事,因言:‘先時法律王法公法甚嚴,仕者不保首級,此敝冠不易戴也。’乃北面拱手,稱‘圣恩,圣恩’云。”

嚴德珉由監察御史擢都察院左僉都御史,以疾求回而受黥刑之事,產生在洪武二十八年仲春,幾個月后,明太祖宣布廢除包含黥刑在內的嚴刑。但在二十多年之后,嚴德珉依然心有余悸。除了明太祖在敕諭中說要廢止的黥刺、剕劓、閹割等,百年之后,祝允明《野記》羅列人們記憶尚存的洪武時代的其他嚴刑,如洗擦、稱竿、抽腸、剝皮、挑膝蓋等,并且歷數那時編撰的“政刑”之書:“太祖平亂國用重典,那時政刑具有成書,及輯古事勸懲諸王、百官,往往古人少見之,如《彰善癉惡錄》也。《奸臣錄》《清教錄》《永鑒錄包養》《省躬錄》《志戒錄》《世臣緫錄》等甚多。”“刑用重典”并沒有跟著明太祖的往世中斷,而是被經由過程“靖難之役”篡奪皇位的明成祖朱棣無以復加地繼續。永樂時代,不只恢復錦衣衛北鎮撫司掌管“詔獄”,又設置東廠,與錦衣衛互為表里,以報復、威懾建文舊臣。正統后期,明英宗、王振君臣一度恢復的高壓統治及屢施之于年夜臣的“枷號”,以及從成化年間開端成為常刑并在正德、嘉靖時代幾次應用的“廷杖”等,實則繼續了洪武時代法外用刑、“刑用重典”的遺風。時至嘉靖、萬歷,“后七子”魁首王世貞說起洪武時代的刑用重典,依然收回“士生于斯,亦不幸哉”的感嘆。

對于洪武時代“刑用重典”的記憶,明人的心態是牴觸的,既不克不及過于責備太祖高天子,又不克不及讓后世君主效法。跟著“百年承平”及社會多元化的到來,人們逐步解脫了嚴重冷淡政治氛圍的威壓,開端依據明太祖本身的說法,將“刑用重典”的念頭回結為對元末法式廢弛的過猶不及,會商“刑用重典”的公道性和不得已處,作為對后世法制廢弛的警示。

由于元末曾為張士誠團體所據,姑蘇、松江是洪武年間被重點打壓的地域,包養“蘇松重賦”、蘇松江浙人“毋得任戶部”更為本地人們所詬病。可是,成化、弘治年間,姑蘇籍學者、曾任兵部職方司郎中的陸容率先對“刑用重典”停止表揚:“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包養以新全國,故令行制止,若風草然。”嘉靖、隆慶時期的松江名流何良俊亦稱,“我太祖立國之初,當元季法式廢弛,公用重典以肅全國,而人始服帖”,并對時下的茍且之風提出正告,“今承平二百余年,當重熙累洽之后,士年夜夫一切行遷就之政,而祖宗之法已蕩然無遺。茍不以重典肅之,全國必至于叢脞而不成為矣。則所謂‘糾之以猛’,孔子豈好為刻薄者哉”?在平易近間以“贓官”著稱的海瑞,甚大公開呼吁恢復傳說中的“剝皮塞草”,以清除吏治。進進真正“亂國”的崇禎時代,工科給事中顧光祖死力贊賞洪武時代的“刑用重典”,并對后世的“遷就之政”停止激烈鞭撻:“我太祖首嚴墨吏,法用重典,累朝相承,懲貪無赦,故人人自愛,良吏為多。迨后法輕人玩、阿堵薰心,忍于損廉恥而不忍于損功名,敢于觸法網而不敢于觸津要……何怪乎穢垢者肩背相望,窮平易近皆鬻妻易子,綠林多流亡嘯聚也。”明清易代之際歷事三個政權,始為“年夜明”刑科都給事中、繼為“年夜順”四川防御使、再為“年夜清”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孫承澤以為,恰是由於明太祖的“馭下用重典”,才招致官員“居職惴惴,常恐不克不及奉法恤平易近,以稱塞上意,故那時之平易近出水火而藉衽席”。

明人以及進清遺平易近關于“刑用重典”記憶的解讀及重塑,對清修《明史》發生主要影響,遂成以下“定論”:(1)明太祖之刑用重典,乃懲元末法式“縱弛”而行,屬“治亂國用重典”;(2)明太祖之刑用重典,乃一時“權宜”,后世不成復用;(3)明朝立國百年,國民安泰,尋根溯源,乃因明太祖刑用重典帶來的“吏治廓清”所致。所以,《太祖紀》稱:“太祖以聰慧神武之資,抱濟世安平易近之志,乘時應運,豪杰景從,戡亂摧強,十五載而成帝業。突起平民,奄奠海宇,西漢以后所未有也。懲元政廢弛,治尚嚴重。”《刑法志》言:“太祖懲元縱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認為則。后屢詔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考慮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事變祖制之罪。”《循吏傳》云:“明太祖懲元季吏治縱弛,百孔千瘡,重繩污吏,置之嚴典……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平易近,以當上指,吏治煥然丕變矣。下逮仁、宣,撫循歇息,平易近人安泰,吏治廓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際,表裡多故,而民氣無風聲鶴唳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

對于明太祖“刑用重典”的這一時期符號和永遠記憶,后世學者停止了連續會商,重要追蹤關心的是:刑用重典的表示及對象、刑用重典的立法準繩和法律標準。孟森以為,明太祖的刑用重典,重要表示在《年夜誥》及胡惟庸、藍玉、郭桓、空印四案,衝擊的對象是勛貴和仕宦,并不濫及布衣,故云:“太祖之好用峻法,于束縛勛貴仕宦極嚴,實未嘗濫及布衣,且多生怕虐平易近,是以謹于遵法而致成諸案。”受孟森影響,吳晗《朱元璋傳》頒發了相似見解:“朱元璋以猛治國,以酷刑處置統治階層的外部斗爭。”楊一凡對明代法制停止了連續研討,經由過程梳理洪武年間對布衣法外用刑和彈壓大眾對抗的情形得出結論:大眾因對抗明王朝被殺害的人數,遠比朱元璋誅殺的貪官蠹役、勛貴元勳多得多,所以,那種以為明太祖的峻法嚴刑不及布衣并且否認明初重典治平易近的不雅點,是不克不及成立的。

實在,“刑用重典”當然不只是施于勛貴仕宦或統治階層外部,其施之于平易近,也并非只是針對對抗朝廷者。作為時期符號、永遠記憶的明太祖時代的“刑用重典”,既是立法精力,也是司法實行,針對的是全社會的各個階級,所以,不只表示在明令廢止的黥刺等嚴刑,也表示在明太祖傳播鼓吹“止守”的《年夜誥》甚至《年夜明律》;不只表示在律誥條則及實行案例,也表示在各項政治、經濟、文明、外事等政策之中,對外禁海、禁邊,對內禁鹽、禁茶、禁礬、禁礦、禁金銀買賣,又有戲文、稱呼、衣飾等禁,以及因明太祖的特性和作風所招致的隨便和率性,故而佈滿不成猜測性。

嘉靖《承平縣志》對那時的禁令作了回想:“國初……懲元季政媮,法尚周密,蒼生或奢靡逾度、犯科條,輒籍沒其家,人罔敢虎步行。丈夫力耕稼、給徭役,衣不外粗布土縑,仕非達官,員領不得輒用纻絲。男子勤紡績蠶桑,衣服視丈夫子。士人之妻,非受封不得長衫束帶。”站在明太祖的客觀態度,“刑用重典”的目標是讓大眾、社會各階級知法、畏法、遵法,所以在為《年夜明律》作序時誇大:“欲平易近畏而不犯,作《年夜誥》以明示平易近間,使知所趨避。”公佈《年夜明律》,也是由於“法在有司,平易近不周知”。有鑒于此,孟森以為明太祖“生怕虐平易近”。但客不雅現實倒是,禁令越多,犯者越眾,法則越嚴,懲辦越重,氛圍就越可怕。諳習明朝掌故的沈德符特殊指出:“(國初)以重典刑亂國,良平易近多坐微眚隸斥籍。”

二、重點衝擊:四個群體、四個地區

“刑用重典”當然針對一切的社會階級和社會群體,但重點衝擊的對象,是四個群體,始為富平易近、污吏,繼而勛臣、文人,以及蘇(州)、松(江)、江(西)、浙(江)四個地區。明太祖的腳色轉換及“本意天良”變更,也在對這四個群體、四個地區的衝擊、壓抑經過歷程中展示出來。

(一)刑用重典:富平易近與污吏

《明史·食貨志》非常簡練地歸納綜合了明太祖的立法特色:“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至多在明朝後期,壓抑“巨室”、維護“細平易近”,衝擊富平易近、培植小農是非常顯明的政策偏向。衝擊富平易近的重要手腕,是在“刑用重典”高壓之下的年夜範圍遷移。洪武建元前夜即吳元年(1367)十月,在平滅張士誠團體、占領姑蘇之后,徙姑蘇富平易近“田”濠州,由此拉開衝擊窮人特殊是經濟文明發財地域窮人的尾聲。洪武三年六月,在陸續召見姑蘇及江南各府富平易近的同時,徙蘇、松、嘉、湖、杭五府“逐末利”者即工商生齒四千余戶“開種”臨濠;五年,為共同營建中都鳳陽,徙江南平易近14萬“田”濠州;十九年,命吏部拔取直隸應天及蘇、松等府州縣富平易近後輩1460人赴南京補吏;二十四年七月,徙“全國富平易近”特殊是蘇、松、杭、嘉、湖五府富平易近共5300戶“實”南京。與此同時,徙江西平易近戶填充湖廣,推進了連續數百年的“江西填湖廣”“湖廣填四川”的移平易近潮。又徙“山后”即山西之平易近實北平、山東,“年夜槐樹”移平易近的傳說也由此而起。洪武三十年,依據明太祖的旨意,戶部在編制“黃冊”“魚鱗圖冊”的基本上,籍得直隸應天、姑蘇等十八府州及浙江、江西等九布政司有田七頃以上的富平易近共14341戶。幾年后,即永樂元年(1403)八月,明成祖依據這個名冊按圖索驥,命徙直隸江南的姑蘇等十個府州及浙江等九個布政司富平易近于北平及周邊各府縣墾田。同時,征南京及浙江三千工商戶實宛平、年夜興二縣,為遷都做預備。

在遷移富平易近的同時,對盛產富平易近的經濟文明發財地域停止克制,詳細做法是對姑蘇、松江及浙江嘉興、湖州,江東北昌、瑞州、袁州等七府實行重賦政策,并制止姑蘇、松江二府及江西、浙江人任職戶部,以及對兩浙、江西停止反復的榜文警示。

欺負、剝削大眾的貪官蠹役,和窮人一樣,是“刑用重典”起首衝擊的對象。如《明史·循吏傳》所說:“明太祖懲元季吏治縱弛,百孔千瘡,重繩污吏,置之嚴典。”

洪武元年正月三旬日,“全國來朝”的府州縣官員在餐與加入完明太祖的即位年夜典并接收第一輪考核之后,所有人全體向天子“陛辭”。明太祖慎重訓誡:“全國初定,蒼生財力俱困,譬猶初飛之鳥,不成拔其羽,新植之木,不成搖其根,要在安攝生息之。”大眾特殊是小農,是國度的本根,對他們的維護,就是對年夜明的保護,不然就是搖動本根,這也是明朝後期的基礎施政方針和吏治思惟。洪武二十五年,明太祖公佈親身核定的《醒貪扼要錄》,和官員算細賬。除往水旱蝗疫不計,一個農人一年可以生孩子出幾多食糧?一畝地盤一年可以生孩子出幾多食糧?一個知縣、一個知府,一年的俸祿是幾多?接著提示:爾等一年的俸祿,需求幾多個農人一年之勞作?需求幾多畝地盤一年之產出?明太祖盼望經由過程算細賬,喚起官員們的知己。

盡管有浩繁的官員在傳統品德的培養下、在家族教導的陶冶下、在嚴格法令的威懾下,遵紀遵法、固守廉明,但依然有大批的官員由于各類緣由,對明太祖的教導、警示甚至懲辦漠然置之包養網,由小而及年夜,把宦途當利途,甚者圖一夜暴富,對于“食祿”,不只“無愧”,反倒以為不足齒數,所以貪腐之事時有產生,甚至產生串案、年夜案。

洪武十一年三月,明太祖命吏部定“考成”之法,各地官員朝覲之時,察其言行,考其才幹,課其殿最,分為三等,差別看待。這一事務,被《明史》稱為“此朝覲考察之始”。此后,明朝官員的“考成”分為考滿、考核,二者相輔而行。考儘是考察官員規則時光里的任職情形,分為稱職、平凡、不稱職三等包養網;考核則是在此基本上,對不稱職的官員停止分類,情形有八:貪、酷、急躁、不及、老、病、罷(疲)、不謹。才能有高低,立場有勤惰,但貪污“決不輕貸”。所以,“不稱職者”是晉陞,依然賜與悔改的機遇;“阘茸者”撤職為平易近,以免持祿。而“貪污者”不單撤職,還要遭到法令制裁,《年夜明律》為此作了非常細致的規則。但持續不竭並且驚心動魄的貪腐,年夜年夜超越明太祖的認知。出于對貪腐的仇恨和自己特性,明太祖的懲辦力度敏捷進級,很少受《年夜明律》的限制,而是直接法外加刑、刑用重典,又將案例支出《年夜誥》及續編、三編,以及《年夜誥武臣》之中,略舉數例。

浙江湖州府仕宦劉執中等,將籍沒的凌說山場合產木材,肆意砍伐近30萬株,僅包養上交2萬余株至京,包養網其余則與推官呂惟賢等通同作弊,賣給周邊府縣。又有兵部侍郎王志,為勾捕逃軍等事,受贓22萬(一說12萬),明太祖親身鞠問之后,劉執中、呂惟賢、王志等及相干職員,皆被追索贓物、贓款,處以死刑。鑒于仕宦的擾平易近、侵平易近,明太祖明白請求仕宦不得私行下鄉,違者重辦。洪武十七年,犯禁下鄉的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陳泰被拿赴京師,斬首于市。并且將以下敕令支出《年夜誥》,“有等貪心之徒,往往不畏逝世罪,違旨下鄉,動擾于平易近。今后敢有這般,許平易近間高年有德耆平易近,率精壯拿赴京來”。

這些是對詳細案例的“個案處置”,對官員的“批量性”處置,更顯示出明太祖“刑用重典”的隨便和率性。洪武七年,鑒于有官員屢教不改、貪污成性,明太祖將上萬名犯有各類罪與過的仕宦,不問是罪是過,不問涉事之鉅細,十足發往鳳陽屯田。洪武十八年,明太祖又下詔逮多年以來仕宦為平易近害者,異樣也是不問青紅皂白,一并包養網赴京師筑城。這種做法,形成有數冤案及用法的過當,當有人“訴枉”之后,明太祖部門改正了本身的做法。但不論懲辦仍是赦宥,都在其一念之間。

《年夜誥》及續編、三編,《年夜誥武臣》等,本是“法外用刑”,但明太祖一度將其位置上升到法令之上,而對于貪官蠹役的處置,也多據《年夜誥》而不是《年夜明律》。所以《明史·刑法志》說:“太祖建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凡仕宦有犯,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不悛,論如律。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全國。及十八年《年夜誥》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誥》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固然明太祖在洪武二十八年明白廢止黥刺包養網、剕劓、閹割諸嚴刑,但嚴刑依然保存在《年夜明律》中,《年夜誥》條目則附于《年夜明律》之后,成為后世法律的根據。

(二)刑用重典:勛臣與文人

將富平易近、污吏作為起首衝擊的對象,與明太祖出生社會底層,對窮人欺負貧民、仕宦欺負大眾有著深入感觸感染直接相干。是以,表示出來的是底層大眾和皇朝君主的雙重態度,既是保護底層大眾的好處,也是保護年夜明政權的好處。絕對于富平易近、污吏,對于勛貴元勳及對官府持分歧作立場的文人的衝擊,重要是站在朱氏皇朝的態度之上,打消對明太祖威望和朱氏皇朝的浮現或潛伏要挾。

當然,對于元勳特殊是對元勳中勛臣的衝擊,也有兩類情形。一是為了保護社會次序、保護明太祖視為“本根”的大眾的好處,對嚴重守法亂紀的元勳特殊是勛臣停止誅殺,這些屬于個案,此中,誅殺永嘉侯朱亮祖屬典範案例。二是出于保護君主的盡對威望、鏟除一切浮現或潛伏對皇權組成要挾的風險原因,經由過程兩個所謂“謀反”案即胡黨、藍黨,對勛貴元勳停止群體性誅殺。前者族誅三萬余人,后者族誅一萬五千多人。

據《明史·元勳世表》,洪武三年十一月年夜封元勳時,封了六國公、二十八侯、二伯,共36位;此后陸續封了二國公(不含追贈)、二十四侯、二伯,共28位。始封的36位,天然逝世亡及逝世于戰鬥的17位、逝世于“胡黨”的9位、因故處理或正法的包養網9位。可是,天然逝世亡及逝世于戰鬥的17位中,有1位逝世后追坐胡黨、8位的兒子被定為胡黨、2位的兒子坐藍黨,別的3位,1位的兒子因事、2位無子,共14位除爵。自己善終并且爵位可以或許終洪武一朝的,只要徐達、湯和、吳良、耿炳文4位,碩果僅存的耿炳文則在永樂二年因“靖難之役”事他殺。后封的28位,天然逝世亡及逝世于戰鬥的14位(此中2位逝世后追坐“胡黨”、3位因兒子坐藍黨而除爵)、逝世于“胡黨”的1位、逝世于“藍黨”的10位、因故處理或正法的2位、其他緣由逝世亡的1位。

明太祖“殺元勳”,其連累之廣、用刑之酷、殺害之隨便,經由過程明人的別史筆記和后世汗青著作的記敘,更經由過程藝術作品的歸納和傳佈,成為明清時代及今世人們的“明朝記憶”。

勛臣和文人,本是兩個沒有太多交集的群體,但文人的天性使其對勛臣的遭受發生同情,并經由包養過程本身的方法傳佈,而明太祖的“右貧抑富”“刑用重典”,更惹起部門文人特殊是遭到衝擊的蘇、松、江、浙文人的不滿,不少著包養網名文人同時也是被衝擊的這些地區的窮人。錢穆、鄭天挺等先輩學者都指出一個客不雅現實,明初江南年夜戶及文人廣泛“悼念”元朝,鄭克晟更是專文會商這一景象。由于不滿,有人便寫詩文冷言冷語,有人公然謝絕一起配合。清人陳田有《明詩紀事》,其“序”羅列洪武年間35位有名文人。假如以這35位文報酬“抽樣”,有32人自動投靠或主動征辟,進進明朝的體系體例之內,此中9人被殺或逝世于橫死(劉基、汪廣洋、王祎、高啟、張羽、徐賁、謝肅、黃哲、王偁),3位因事獲咎(楊基包養、唐肅、劉崧)。此中,名望最年夜、位置最高的是中書省右丞相、忠勤伯汪廣洋和御史中丞、誠意伯劉基,詩名最盛的“吳四杰”高啟、楊基、張羽、徐賁,無一幸免。而這些文人多來自蘇、松、江、浙四個地區。

“刑用重典”形成的政治氛圍嚴重冷淡,以及有名文人的大量遇難,必定水平上形成了王世貞所說的“士不樂仕”。實在,并不需求比及洪武年間。明朝樹立前夜,侍奉明太祖近十年並且授命為國子學第一任博士、祭酒“花兒!”藍沐臉上滿是震驚和擔憂。 “你怎麼了?有什麼不舒服,告訴我媽。”的許存仁,便在明太祖行將稱帝時告退,是以獲罪,坐牢而逝世。許存仁之求退,很有能夠是由於看到明太祖看待文人的立場正在產生變更,由現在的謙虛和冷遇,到此時的狂妄和鄙棄,以及可以預感到的將來的冷淡甚至殺害,預計及早脫身。所以《明史·隱逸志》說:“明太祖興禮儒士,聘文學,搜求山洞,側席幽人,后置不為君用之罰,然韜跡自遠者亦不乏人。”

此時的明太祖朱元璋,曾經容不得對官府持分歧作立場、對本身有任何不敬的文人,將其一概視為自外于朝廷。許存仁逝世后多年,江西貴溪縣夏伯啟叔侄二人,為了迴避官府的征用,不吝將拇指砍往。明太祖年夜怒,連同屢征不出的“姑蘇人才”姚潤、王謨,均梟其首而籍沒其家:“往指不為朕用,是異其教而非朕所化之平易近。爾宜梟令,籍沒其家,以盡狂夫愚夫仿效之風。”“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峻令,由此而起。李詡《戒庵白叟短文》記錄了一個具有廣泛意義的事例:“(姑蘇常熟人黃鉞)日游商店中,見書,不問古今,即借不雅之,或鎮日不還。是時全國新定,重法繩下,士不樂仕,人文閒逸,詔求賢才,悉集京師。鉞父見其子勤學甚,恐為郡縣所知,數懲之不克不及止。”李詡比王世貞早誕生20年,和王世貞異樣指出:“重法繩下,士不樂仕。”

三、以“平易近”為本與以“明”為本

《周禮》有“三國三典”之說: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包養網典,刑亂國用重典。《尚書》也有相似包養的說法:輕重諸罰有權,科罰世輕世重。《左傳》則婉言,為政之道在德威並用。政寬則平易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平易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明太祖治國的明顯特色是,既“仿古為治”,不竭進修傳統經典,從中進修後人聰明,作為本身的決議計劃根據,同時依據時局的變更(重要是依據自我感到),停止政策上的調劑。所以人們看到,在“刑用重典”的推動經過歷程中,明太祖經常在“時輕時重”“世輕世重”之間糾結和反復,在“重典”“輕典”之間彷徨和取舍。

(一)從輕典到重典

就其“本意天良”而言,明太祖并非一開端就熱衷于“刑用重典”。從濠州南下取金陵并在此樹立政權的經過歷程中,馮國用、李善長、陶安等人不竭向其灌注貫注“不嗜殺”的思惟,朱元璋也不竭傳播鼓吹除暴安平易近的主旨,并不時誇大為政之寬、司法之簡。吳元年修律令,朱元璋不單重申寬與簡,並且提出了“網密則水無年夜魚,法密則國無全平易近”的不雅點。

率先提出“刑用重典”的,并非明太祖自己,而是明太祖一度預計讓其代替中書省丞相李善長地位的楊憲,以及與楊憲有必定私情且政見略同的劉基。吳元年十月會商律令的修訂,時為中書省參政的楊憲提出:“先王用刑,世輕世重。自元政遷就,平易近輕犯罪,非重治之,則犯者益眾。”楊憲的見解被時為“吳王”的朱元璋決然否認:“平易近之為惡,譬猶衣之積垢,加以瀚濯,則可以復潔。淨化之平易近,以善導之,則可以復新。夫威以刑戮而使平易近不敢犯,其為術也淺矣。且求生于重典,是猶索魚于釜,欲其得活,難矣。”兩個月后,洪武元年正月初九,明太祖早朝之后與時為御史中丞的劉基、章溢之間有一段奧妙的交通。明太祖感嘆:“朕起義淮右,以有全國。戰陣之際,橫罹鋒鏑者多,常惻然于懷。今平易近脫喪亂,猶出學費之中,非寬恤以惠養之,無以盡生息之道。”劉基對曰:“元氏法式縱弛,高低相蒙,遂至于亂。今當維新之治,非振以法則不成。”好像此前否認楊憲一樣,明太祖也否認了劉基:“否則,夫包養網經喪亂之平易近,思治如饑渴之看飲食。創殘困苦之余,療養生息猶恐未蘇,若更驅以法則,譬以藥療疾而加以鴆,將欲救之,乃反害之。”在場的章溢立即亮相:“陛下深知平易近隱,全國蒼生之福也。”楊憲、劉基分辨代表著中書省、御史臺對行政、立法的見解,也是明朝開國前后起首將元朝之亡回于“法式縱弛”、主意以法制甚至以重典治全國的官員代表。明太祖則主意以寬、以簡治全國,并獲得文人氣味更濃的章溢的支撐。

可是,明太祖一面在公然會商時否認楊憲、劉基“刑用重典”的提出,一面卻經由過程包養徙姑蘇富平易近“田”濠州、殺國子學祭酒許存仁悄然睜開“刑用重典”的舉動。其行政、立法思惟,也開端產生變更并公之于眾。這一變更首見于洪武二年正月其與前元舊臣馬翼的一番對話。明太祖向馬翼徵詢元政的得掉,馬翼對曰:“元有全國,以寬得之,亦以寬掉之。”明太祖對此予以改正:“以寬得之,則聞之矣。以寬掉之,則未之聞也……元季君臣,耽于逸樂,循至消亡。其掉在于縱弛,實非寬也。”明太祖固然再一次講明對“寬政”的認同,但提出“寬”是有標準的,跨越這個標準即是縱、即是弛。在這個基本上,明太祖第一次公然采納了楊憲、劉基的見解,提出元朝之掉包養,非掉于“寬”而是掉于“縱弛”,可見,楊憲、劉基等人的影響和改革正在明太祖身上產生感化。接著,是洪武四年明太祖和劉基之間經由過程“手書”“陳條”對“刑用重典”的會商。前后只要三年,君臣二人的主意產生了易位:曾經是“年夜明”建國君主的明太祖由主意“輕典”而轉為“重典”,正在被權利中間邊沿化的劉基則由主意“法則”轉為“廣大”。

那么,是什么緣由使得明太祖開端廢棄本身原有的主意,由“刑新國用輕典”改變為“刑亂國用重典”,成為楊憲、劉基主意的“繼續者”?最基礎緣由在于明太祖本身的腳色轉換,由底層大眾代扮演變為集權皇朝帝王、由農人魁首改變為獨裁君主,這是典範的“態度決議不雅點”。固然改變的全經過歷程是漸進的,但在某些階段則是漸變的。“漸變”始發于吳元年十月到洪武元年正月明太祖建號稱帝的前后,繼發于洪武十三年因君權與相權牴觸而激發的胡惟庸案,三發于洪武二十五年太子朱標往世、立朱允炆為皇太孫而產生的藍玉案。

(二)腳色與態度的轉換

站在底層大眾的態度,帶著“仇富”的心態,明太祖對富平易近停止了連續的強迫遷移,但并沒有連續站在底層大眾的態度上,以“農人魁首”的腳色,殺富濟貧,將富平易近的地步所有的或部門分派給本來的耕戶,而是站執政廷的態度,行使“獨裁君主”的腳色,奪富濟國,將富平易近的地步收回官府一切,地步性質由窮人的“私田”變為官府的“官田”甚至“沒官田”,本來的富戶的耕戶,遂為國度的耕戶。

《明史·食貨志》言:“太祖定全國官、平易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平易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平易近田認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包養網又以浙西地腴膏,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平易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明史·周忱傳》說,姑蘇府一年277萬石田糧中,有262萬石出自“官田”。《明史·食貨志》也說:“姑蘇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余石,自平易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固然“傳”與“志”的數字略有收支,但姑蘇田糧90%以下去自官田、沒官田并無疑問,這就是被人詬病的“蘇松重賦”。

顧氏家族世居姑蘇昆山,于蘇松重賦有切齒之痛。顧炎武依據昔時況鐘的奏疏,特殊指出:“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平易近田不外十五分之一也。且夫平易近田僅包養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是則平易近間之田一進于官,而一畝之糧化而為十四畝矣。”私田改變為官田特殊是沒官田,田稅立時增添10多倍。這當然與籍沒張士誠“元勳後輩”莊田有關,但更多的是明太祖以“重典”之勢,強迫遷移富平易近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當窮人地步性質產生變更后,地步的稅收由“平易近田”的五升/一斗,變為“官田”的一斗/二斗、變為“沒官田”的一石到一石五斗甚至兩石。所以說,刑包養用重典遷移富平易近,并非簡略地從“狹鄉”遷往“寬鄉”,也并非簡略地為貧民張目懲辦窮人,而是明太祖父子連續停止的奪富濟國的行動。

絕對于上文所說命犯法、有過官員屯田鳳陽、筑城南京,明太祖以“刑用重典”懲辦貪腐最具有震動性的案件,是“空印案”和“郭桓案”。《明史·刑法志》說“空印案”:“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賦稅、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認為常。及是,帝疑有奸,年夜怒,論諸長吏逝世,佐貳榜百戍邊。”又說“郭桓案”:“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仕宦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擺佈侍郎下皆逝世,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仕宦,系逝世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全國,平易近中人之家大略皆破。”所謂的“空印案”,乃明太祖對宋元以來構成并沿用已久的財政報表及審核的“潛規定”不清楚而產生包養的“疑似”案例。那時有浙江寧海士人鄭士利上疏訟其冤,固然明太祖礙于體面并未放過涉案職員,但鄭士利也沒有遭到過分嚴格的處治,可見明太祖對此案已有熟悉。“郭桓案”異樣迷霧重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因“疑”立案并強迫推動。明太祖在《年夜誥》中專列“郭桓造罪”條,懲辦力度史無前例,致逝世者數萬人。假如說“空印案”的處置另有以“平易近”為本的遺意,“郭桓案”包養則完整是以“明”為本了,以“疑”立案并強迫推動,成果是“中人之家大略皆破”,而官府追賠數則多達2400萬石(以精米折算)。在必定意義上說,“郭桓案”和強迫富平易近遷移相似,是一路以疑似貪贓案褫奪“中人之家”、增添國庫支出的殺貪濟國甚至奪平易近濟國的事務。

對于誅殺勛臣,明太祖有著情感與道義的糾結。勛臣特殊是“淮右勛貴”,與明太祖不單有分緣、地緣,有些更有血緣。面臨舊日同生共逝世的戰友,明太祖開端仍是盼望很好地保全,盼望樹立起一個以朱氏皇族為焦點的貴族團體,共享貧賤。所以,宗子朱標的太子妃是已故開平王常遇春的女兒,次子秦王朱樉的次妃是衛國公鄧愈的女兒,三子晉王朱棡的王妃是永平侯謝長的女兒,四子燕王朱棣的王妃是魏國公徐達的女兒,五子周王朱橚的王妃是宋國公馮勝的女兒,等等,又有多位元勳之子為駙馬。可是,歷朝歷代的經驗不成疏忽。所以,明太祖一面年夜封元勳,給元勳“鐵劵”,一面立“鐵榜”,申誡公侯。給元勳的“鐵劵”,是歷數其功。如給魏國公徐達的“鐵劵”說:“爾達起兵以來,為朕首將,十有六年,澄清江漢淮楚,電掃兩浙,席卷華夏。威聲所振,直連塞外。”給韓國公李善長的“鐵劵”說:“此上天以授朕……比之于爾,蕭何未必過也。”而申誡元勳的“鐵榜”,則是請求元勳特殊是元勳中的勛貴,“謹守其身、嚴訓于家”,特殊要管制好家人奴仆,不得“習染頑風、沖犯國典”。給元勳的鐵劵,年夜多是自己免二逝世、子免一逝世,平易近間稱為“免逝世鐵劵”。可是,一切“免逝世”的條件,是不得謀反、謀年夜逆,不得做能夠要挾到“年夜明”及天子自己的工作,誇大的是“謀包養網逆不宥”。所以,一旦明太祖以為觸及天子自己及朱氏山河的平安,一切分緣、地緣、血緣的情感與道義皆為烏有。

胡惟庸事務的產生,完整可以視為中國歷代屢屢產生的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牴觸在明朝開國之后的再現,只是明太祖以其殺伐武斷的特性,做出了極真個處置,不單以“謀反”罪殺胡惟庸、廢中書省,並且在多年之后,往事重提,以“胡黨”為由,對以韓國公李善長為首,包含延安侯唐勝宗、吉安侯陸仲亨、平涼侯費聚等在內的以“淮右”勛貴為主體的勛臣停止群體誅殺,并追坐已故營陽侯楊璟、濟寧侯顧時等為“胡黨”。對勛臣一掃而光地誅殺,除了為日后繼位的太子朱標掃清妨礙,很難找到其他來由。“藍黨”之起,當然是由於藍玉等人的張狂和不遵法紀,但以“謀反”的罪名停止群體誅族,顯然是明太祖由於太子朱標的往世,要為日后皇長孫朱允炆政權的穩固鏟除妨礙、消除隱患。

明太祖所行之事,歷來都是義正詞嚴、堂堂正正。包養“胡獄”之后有《明示奸黨錄》三卷,洪武二十三年布告全國;“藍獄”之后有《逆臣錄》五卷,洪武二十六年仲春布告全國。包養二錄皆附胡、藍諸人的“獄詞”。但也有多位既未列進胡黨、也未歸入藍黨的勛臣,只是由於存在潛伏的不安寧性,便行誅殺,此中申明最著的是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定遠侯王弼,分辨于洪武二十八年仲春及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仲春被殺,《明史》于此只用了三個字:“坐事誅。”《明太祖實錄》只要一個字:“卒。”與傅友德、王弼分歧的是,《明太祖實錄》為馮勝附了一千多字的列傳,應當是明成祖朱棣念馮氏兄弟之情做出的表現。趙翼直指胡、藍二獄是明太祖為身后之慮對元勳的“一掃而光”,“此可以推見其心跡也”。當然,跟著元功老將及其后人的殺害殆盡、爵位剷除,國度財務可以節儉年夜筆收入,本地大眾也少了一份欺負,這應當是包養誅殺勛臣的“附加值”。

明太祖由“刑新國用輕典”到“刑亂國用重典”的改變,反應出其成分或腳色的改變,而“刑用重典”的不包養竭進級和加碼,則是其以“平易近”為本、為平易近除暴的“本意天良”,向以“明”為本、欲將年夜明皇朝傳之萬代的“私心”的改變。薛允升在對唐明律停止比對后特殊指出明太祖的這一“私心包養網”:“雖歷代典章,不沿襲襲,而律為平易近命攸關,必當詳慎周到,方可垂諸永遠。事不師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這個“私心”,也就是趙翼說的“心跡”。

明太祖成分或腳色改變的表示是全方位的,既表示在從“輕典”到“重典”的治國理念的變更特殊是“刑用重典”的不竭進級,也表示在對包含中包養網心及處所權利在內的國度軌制的改革,更表示在分封制早已被摒棄的14世紀,樹立以血緣為紐帶的“諸王”系統,先后三批分封二十三個兒子和一個侄孫為王,分駐各地津要,“以外制內”保衛建都在南京的年夜明政權。又樹立起宏大的太監體系,“以外制內”地制約外廷的文官,構成內廷太監與外廷文官雙制度的權利制衡。

四、現實與傳言、實際與幻想

固然后人對明太祖“刑用重典”停止了記憶上的改革或重塑,以為“刑用重典”使得吏治廓清,但有一個現實無法否定:刑用重典招致的政治氛圍的可怕,使得人們噤聲禁言,明明看到決議計劃的過錯,卻任其公佈、任其奉行。如分封諸王,人人皆知其非,除了邊境小吏葉伯巨上疏公然批駁,簡直無人置喙。再如陸容指出洪武時代曾經產生、后洪武時期依然無人敢于改正的四年夜題目。一是“洪武錢”。當局全力推動,但平易近間全然不消,只是作為廢銅處置。二是“年夜明寶鈔”。官府死力保護,但其值一貶再貶,置之無用。三是“年夜誥”。固然法司擬罪,有持“年夜誥”弛刑之說,但后來早已不見“年夜誥”蹤跡。四是“洪武韻”。固然為明太祖特殊重視,但無論朝野,依然沿用唐韻。這般等等,紛歧而足。

在“刑用重典”記憶的重塑之中,耳食之言也不成防止。如明太祖刑用重典懲辦污吏甚至是以而產生諸多冤案,是客不雅存在的現實。可是,傳播甚廣的“剝皮塞草”,皆為“傳聞”而無詳細實例。人們傳說頂用于剝皮塞草的“皮場廟”,實為宋代傳上去的祭奠場合。再如杭州傳授徐一夔因表文有“光天”“作則”語被明太祖疑為諷刺而殺,也屬謠傳。徐一夔并未因上表被殺,而是由杭州傳授召修《年夜明日歷》,書成將授翰林院官,因足疾“賜文綺遣還”。相似的“耳食之言”中,趙翼《廿二史札記》影響甚年夜。此書被稱為清代三年夜“考史”著作之一,又是三年夜“考史”著作中獨一一部觸及《明史》者,書中采擷明朝景泰、天順以后的筆記別史,網羅此中的相干事例,附會清朝的文字獄,遂有“明初文字之禍”的說法,后人所謂明洪武時代的“文字獄”,趙翼可謂“始作俑者”。

可是,對于明太祖暮年就“刑用重典”的調劑,趙翼也給出極高評價:“帝未嘗失慎重刑獄。蓋初以重典為整理之術,繼以忠誠立長遠之規,固帝之深識遠慮也。”明太祖以重典為“整理之術”不假,但說此后焚錦衣衛刑具、表現廢止黥刺等嚴刑是“以忠誠立長遠之規”則是未必,更難說二者之間是早已策劃的“深識遠慮”。假如闡明太祖真有“以忠誠立長遠之規”的“深識遠慮”,那就是固然跟著腳色的轉換,以“平易近”為本、為平易近除暴的“本意天良”在向以“明”為本、欲將年夜明皇朝傳之萬代的“私心”的改變,但“打全國”時代的各種對大眾的呵護及政策上的“右貧抑富”“重繩污吏”,在“坐全國”時代并沒有產生最基礎性變更。無論是“本意天良”仍是“私心”,在明太祖看來,大眾一直是年夜明的本根,富豪、污吏對大眾的剝削、欺負,就是挖“年夜明”的本根。嚴格衝擊剝削大眾的富豪、欺負大眾的污吏等天災,積極防范水旱蝗疫等天災并全力施助受哀鴻眾,成為明太祖站在底層大眾與國度政權雙重態度上制訂的基礎國策并在相當長的時代內為后世所繼續,從而包管了大眾的基礎保存前提。所以,盡管在“刑用重典”的經過歷程中,對四個群體、四個地區以及通俗大眾,都有過猶不及的損害,卻沒有傷及明朝的“本根”。

同時,不克不及消除明太祖心坎深處的一種幻想,那就是盼望將年夜明山河管理得像傳說中的“堯舜”時期,一旦實際與幻想產生牴觸,各種情感化的舉動也就不竭產生。而在生孩子生涯方法沒有產生最基礎性變更的時期,底層大眾的代表、農人起義的魁首的最勝利標志,就是成為建國天子,其為平易近除暴的“本意天良”為傳之萬代的“私心”所代替,也是一種汗青的必定。只是與歷代建國君主比擬,明太祖朱元璋在這兩個方面都簡直做到極致。而在中國現代社會,皇朝的穩固和社會的穩固、提高又是密不成分的。這些應當是明太祖朱元璋“刑用重典”的記憶在解讀的經過歷程中不竭被改革、被重塑的主要緣由,同時,也成為幾百年來揮之不往的時期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