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上海市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上海市非機動車平安治理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5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上海市非機動車平安治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屆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非機動車平安治理條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十五條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
客渡船營運單位應當制訂載運電動自行車安包養全治理規范和專項應急預案,依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平安查驗。攜帶電動自行車搭乘客渡船的,應當遵照客渡船營運單位制訂的相關治理請求。
二、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正為:
市和區國民當局應當加年夜對已建成的室第小區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的投進,統籌平安性和方便性,隨機應變鼎力推動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更好婚配居平易近對日常規范充電的需求。
三、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正為: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時應當確保平安,不得違反用電平安請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將第二款修正為:
制止在以下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許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一)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
(二)分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
(三)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棲身建筑的室內區域,但依照有關標準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除外。
增添一款,作為第三款:
制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許其蓄電池進進電梯轎廂。
第四款改為第五款,修正為: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治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治理機構等應當予以勸阻、禁止,并依照治理規約或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處理;對不聽勸阻、禁止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許負有消防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城管執法部門或許負有消防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增添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形成變亂隱患或許導致變亂發生,致使國家好處或許社會公共好處遭到損害的,國民檢察院依法摸索在城市公共平安等領域開展檢察公益訴訟任務。
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正為: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許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增添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正后并進本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為包養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矯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許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上海市住包養宅物業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包養網;
(二)在分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許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濟機構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許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濟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責令矯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棲身建筑的室內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許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矯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包養平臺推舉者其蓄電池進進電梯轎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消防救濟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過掉惹起火災,尚不構成犯法的,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形成別人人身損害或許財產損掉的,依法承擔平易近事責任。
此外,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中的“路況、途徑運輸”修正為“路況”,將第三十條中的“途徑運輸”修正為“路況”,并對條文順序和部門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非機動車平安治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從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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